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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国资委:央企资产转让不得限制受让方资格条件

发表于2014-01-08

 

国务院国资委产权局昨日发布了《关于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》,通知指出,企业资产对外转让,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,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90%,应当获得相关资产转让行为批准机构书面同意。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有明确要求的,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作出限制。

 

《通知》指出,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资产对外转让,应当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在依法设立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。涉及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,确需在国有、国有控股企业之间协议转让的,由企业负责审核批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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